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单位的监管分为四个类别,依据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守法和诚信状况进行分类。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单位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结果,以及行业协会、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对食品单位进行分类。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警示信息。不同类别的食品单位对应不同的监管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类食品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很小,具有高水平的食品安全信用,无不良行为记录。这些单位需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有效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信用水平持续改进。此外,他们提供稳定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确保顾客投诉的及时处理,以及质量风险的控制和应急能力,提供质量担保。
二类食品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小,维持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产品和商品质量、保障能力,且无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这些单位同样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认证要求,重视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并按标准提供稳定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具备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三类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大,产品和商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存在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这类单位可能在一定期限内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但应予以关注。监管机构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人身危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四类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极大,违法生产经营,且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这类单位涉及法定资质失效、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无标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连续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虚假宣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事故等情况。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用动态管理机制,食品单位的信用记录发生变化时,其分类级别将及时进行调整。监管机构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同环节建立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确定和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以穗府〔2012〕9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用奖惩、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穗府〔2007〕30号)予以废止。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单位的监管分为四个类别,依据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守法和诚信状况进行分类。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单位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结果,以及行业协会、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对食品单位进行分类。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激发食品生产与经营单位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诚信意识,实施企业质量安全分类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
第十条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和更新所监管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食品单位需按照办法规定,全面、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第十一条指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公布流程与原则。首先,公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必须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同时,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体现了对公平与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市经贸、农业、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食品安全信用奖惩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主要阐述了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措施。具体来说,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食品单位,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支持与监管措施。对食品安全信用一类单位,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给予其建立良好信用的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支持,鼓励社会资源向其倾斜,并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一定时期"特指3年,"近期"特指1年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特点、产品及商品寿命周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另行设定具体期限。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有效期设定为5年。若相关法律依据有所更改或有效期届满,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依法评估与修订。《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使用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和监督。对未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