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如题所述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单位的监管分为四个类别,依据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守法和诚信状况进行分类。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单位进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结果,以及行业协会、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对食品单位进行分类。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警示信息。不同类别的食品单位对应不同的监管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类食品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很小,具有高水平的食品安全信用,无不良行为记录。这些单位需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的要求,并通过有效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信用水平持续改进。此外,他们提供稳定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确保顾客投诉的及时处理,以及质量风险的控制和应急能力,提供质量担保。



二类食品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小,维持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产品和商品质量、保障能力,且无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这些单位同样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认证要求,重视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并按标准提供稳定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具备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和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三类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大,产品和商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存在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这类单位可能在一定期限内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但应予以关注。监管机构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人身危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四类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极大,违法生产经营,且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这类单位涉及法定资质失效、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无标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连续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虚假宣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事故等情况。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用动态管理机制,食品单位的信用记录发生变化时,其分类级别将及时进行调整。监管机构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同环节建立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确定和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6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以穗府〔2012〕9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用奖惩、附则6章3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穗府〔2007〕3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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