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朋友合伙开了一间装修公司,我是法人。后来我身体不好要去外地做手术,就跟朋友签署了解除合作协议。协议里明确说明了,之前的工程售后他负责,之后的工程属于他个人行为。
但是现在有工人起诉我们没有支付劳务费,劳务费的产生时间是在解除合作协议之后。
现在已经联系不到朋友了。
产生劳务费的工程是朋友用公司的公章签署的他的名字。
工程款也全部进的朋友账户。
工人手上没有劳务合同,只有朋友个人名义的欠条。
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如何争取胜诉?
如果你们签署解除协议时,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那么这笔劳务费跟你没有关系。
劳务费产生时,是以原来公司的名义签定合同吗?如果没有合同或不是以原公司名义签的合同(比如以你朋友的个我名义或以其它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那么,这笔劳务费也与你无关。
如果原告以原来公司为被告起诉,而你目前仍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你要强调应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如公司已无财产,则申请破产。不能以你个人的财产来支付劳务费。
如果原告把你作为一个自然人列为被告,则向法院提出异议,你个人不是债务主体,因为你个人没有实际参与这个工程,欠条也不是你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