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辞职需要赔3万违约金,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

当时单位送去大学学习了一年,然后签了就业协议,其中规定学完后要去单位服务5年,不然要赔偿3万元。这个只是在学校签的协议,后来报道后的合同里面没有提到这个东西。
我现在工作了两年,想辞职,单位让我赔3万,请问这个赔偿合理吗,我是不是必须赔偿了,才能拿到我的离职证明?
如果可以的话,我把合同和培训协议发上来,帮忙看一下,十分感激

通常,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劳动者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应结合约定违约金总额和剩余未服务的年限等因素,按直线递减法确定。举例: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为4万元,约定服务期5年,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总额为3万元,如果劳动者因自身职业生涯的原因干了2年主动辞职不干了,剩余3年服务期未履行,那么,应支付的违约金通常为3万元*(5-2)=1.8万元。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给单位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单位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而辞职,那么,单位可要求你支付约定的违反服务期违约金,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给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的,单位还可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不过,如果单位实际遭受的损失低于3万元,你可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

关于你所说的“离职证明”,不知是否指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么,依据现行规定,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开具该证明,除非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宜以劳动者实际支付了全部损失赔偿金作为出具该证明的前提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但是我现在的疑问是,我认为单位给我支付的培训费用没有3万元那么多,这样单位还可以向我要三万块钱吗?现在情况就是我不交钱,单位就不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且3万一分不少,就算工作了3年也不行。
另外,您说对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个如何界定了?怎么才算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单位是个事业单位,像我这样的弱势群体是不是就乖乖给钱算了,毕竟以后档案,公积金还是要靠单位来办。。

追答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单位损失。违约金是按直线法递减计算,详见之前的解答;损失赔偿额,通常是酌量实际损失额等因素计算,并且,单位应对其损失予以举证。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权。因赔偿金额谈不拢而导致双方在开具离职证明方面产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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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12
违约金,只有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单位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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