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 2007年2月,周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以后,周女士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公司的人事经理这样答复。周女士对这一答复不满意:“调休单是我工作2个月来3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你觉得周女士能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