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休的调休单,离职时能过期作废吗?

【今日案例】 2007年2月,周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以后,周女士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公司的人事经理这样答复。周女士对这一答复不满意:“调休单是我工作2个月来3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你觉得周女士能胜诉吗?

  员工未休的调休的,离职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才可以调休。职工离职时,尚未安排休息的调休单,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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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0-15
【今日案例解析】 很明显,案例中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周女士能胜诉,理应得到未能调休的加班补偿。 首先,《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周女士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批准;其次,周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周女士工作,理应安排周女士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周女士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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