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公司干了四年 现被无故炒掉 我该得到哪些赔偿啊

我们公司是一年一签合同 现也没到期 我的工资底薪是1500元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5-12-08
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合同虽然是一年一年签,但只要你能证明你连续在他公司做就可以了。
比如,四年签发的工作证,或者,四年的合同书,等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5-12-08
一、不同意赵小兔律师的意见。楼主这种情况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二、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双方以下情况下,单位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
3、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胜任的;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协商不成的;
5、企业依法裁员。
以上情形,是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也是员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没有这些理由,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本案中,企业无故解除将楼主炒掉,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这损失包括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
所以,楼主的要求只能是要求单位恢复工作,并赔偿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但最多只能算到合同到期时止)。

四、注意,本案适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而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附、具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3个回答  2005-12-08
因什么事情被炒呢?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给予工作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这种情况也要按前述方法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无任何理由,公司的做法有违劳动法,可以在纠纷产生后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给予调解或行政处罚。
第4个回答  2005-12-08
赵小兔的答复很好。但不知道50%补偿是否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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