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

我在一个搞工程的公司上班,上班3年了,就因前几天眼睛做手术,我跟我们局长请了假,他让我写个请假条就行了,我写了请假条,办公室的科长(我的直属领导)也在上面签字了,我已经请过假了,科长不止一次安排事情叫我去做,还跟局长汇报说她不知道我请假。局长找我谈话,说话很难听,我就顶撞了他。他就要求把我弄到工地上面去上班,不去就解雇我。如果我是因为在办公室工作出错,叫我去工地我会去的,他现在就因为我顶撞他,叫我去工地上班。有书面文字的,上面写着多少号之前不去工地就解雇我。想请教律师,我该怎么做。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怎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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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4
我在公司做了6个月了,现在没有多少活做,老板就叫我不去上班了,无理由的,请问这种情况能找老板赔偿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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