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能够证明商家“起初说有货,后来又说没货”的行为,那么商家的行为应该是构成欺诈(不知道你们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不过如果商家明知自己没有货还跟你签合同,事后也没有进货,显然存有恶意,当属欺诈无疑)。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所收的货款,如果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存有恶意,还可以主张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如迟延购货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等)。
当然,通过法院撤销合同的救济途径来拿回货款会比较繁杂,因此我个人以为可以先跟商家协商,必要时刻可以跟他发出警告:如果不及时退款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如果商家不支持你的要求,诉诸法院是一种解决途径,找消费者协会也是不错的选择,视情况而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