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在2008年12月20日到期,但是现在公司也没有提出是否续签合同.因为经济危机企业大批裁员,我想我也不能躲过去.那么如果公司让我12月20日走人,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现在按照规定算起已经不足30天提前通知.明显违反新劳动法规.(另外.和我同一天到期的工友在11月20日提前30天通知的不续签,公司答应给一个月的补偿金.请问这个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必须给的还是公司自己愿意给的,因为毕竟是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1)我可以要代通知金吗?2)我可以要补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