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一家电子厂从事业助方面工作,自2008年9月19日进厂,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上已签了三年,可是还差9天就过了试用期,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把我辞退了,并且让我当天下午就走人,而且我也没有在辞退单上签字?公司是经过考核,总共有七道题,每道题5分,不合格辞退我的,但考核的最后一点我不服,在试用期内我没有请假,没有早退,没有迟到,为什么在考核内不给我满分,却给我4分,为什么就差那一分,不让我试用期合格呢?请问这是否合法?这样做对吗?公司在辞退员工之前是否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要提前多久?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是否有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