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

事实劳动发生期间,公司提出解聘劳动者,未满6个月,解除后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者工资了,除劳动者该拿到的工资,是否还能追讨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首先排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素。
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六个月不与员工签合同,公司需要承担双倍工资、补订合同并补缴六个月保险以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要求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所以我认为企业半年未签合同会比较麻烦,如果劳动者提请仲裁,并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六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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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1
一样的,你能拿证据出来就可以了,像你这样的情况,如果是长时间加班没有给加班费就可以索赔,如果无其它的东西就没有什么追的了,因为公司已经计算实际工作时间,公司没有签合同,没购买社保就是违法的,要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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