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我适用吗?

我在某单位工作了4年,该单位一直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现在单位合并到另一个企业,别的职工都有了安排可是就是没有给我安排,按照新的老动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我适用吗?新的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现在已经是2008年4月25日了,新旧单位依旧没有跟我签订合同,我该怎么办,如果我要起诉该起诉新单位还是老单位?我应该准备什么证据,如果能给我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大概是多少,怎样计算?

你理解的不太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由上述两条可以看出,你与原单位的需要签订的时间应该是从08年1月1日的,到现在也就5月份,远没有满一年的。只能要求两倍工资。

应该起诉老单位,应该准备些能证明你与原来的单位有实际上的劳动关系的东西(如花名册、工资卡等等)

大概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为4个月的工资。
首先要明确,在经济补偿上要同时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段计算。

2008年以前,适用《劳动法》。

2008年以后适用《劳动合同法》。

适用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08年前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一年补半个月。举例来说:08年前共3年4个月,则补3个月加半个月。08年后5个月补半个月。

同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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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4-28
对你应该是适用的,你可以打电话去你们当地的劳动局详细问问,他们应该可以给你更好的帮助,我们只能祝愿你工作顺利了!

加油,不能轻易妥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我想大家都会支持你的!
第2个回答  2008-04-26
你最好去查查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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