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公司服务满10年,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相关赔偿问题

2003月7月进的公司,在苏州,其中签过1次1年合同,3次3年合同,最近一期是2010年7月签订,2013年7月到期,期满时正好连续在公司服务满10年,现在公司直接通知我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第1个问题:赔偿却以2008年1月1日为节点按照5+1赔给我,就是6个月工资,之前的年限不算,而且在通知我之前并没有与我协商,是直接在合同期满提前30天的时候通知我做交接可以不用上班,请问这个赔偿是否合法?应该怎么计算?第2个问题:已经在公司连续服务满10年,公司有没有权利直接单方决定不续签合同,是否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第3个问题:2010年的时候因为公事脚部受伤,后来公司按照工伤报销全额医药费,给予全薪休假,但是没有拿到工伤的赔偿,我是否可以再这个时候跟公司提出来索要?等待您的回复,谢谢。

你好,对你的问题简单回复如下: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违纪或不胜任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没有选择权利的。

    2010年的时候因为公事脚部受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但是最终可能得不到支持,在法律上来讲,你将面临时效已过的问题。

    我也在苏州,有问题可以再联系咨询。

追问

谢谢,还有点问题想再咨询一下,那赔偿部分需要缴税缴公积金吗?工伤公司并未进行伤残鉴定,骨折处到现在变天时候走路久了高跟鞋穿久了也会痛,这样情况我可以跟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吗?我也是这次遇上公司不想续约这个状况来了解劳动法才知道工伤可以有赔偿的;还有从入职开始到现在我已经签了3次以上的劳动合同,在第二次的合同期满时续签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视作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不续签是否可以视为解除合同?

追答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签合同的次数,不能从入职计算,而是从2008年后开始计算。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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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3
你可以主动辞职,但是经济补偿金你还是可以要的
也可以,你们签了九年合同是是实实在在的,只要你能证明,照样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
第2个回答  2013-06-22
应该赔10+1的,这是至少的,工伤要看伤的程度,影响正常生活不,有没有判伤级,有的话是可以直接找他们索要的,若索要不成功,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了追问

请问一下,工伤当时公司并未进行伤残鉴定,只是在休假养伤的时间内工资全额发放,全额报销医药费,这样算是公司瞒报吗?当时骨折处现在已经恢复,但是遇上刮风下雨或者变天时候还是会疼,走路时间久了也会疼,这样情况我可以跟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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