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案例分析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同时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如出现争议,由本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 (5)在(4)的情况中,本案应如何处理?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

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

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进出口公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
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5)在(4)的情况中,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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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27
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出让方出卖的标的物属于虚假物品,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受让方当然可以得到原款退还及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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