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同时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如出现争议,由本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5)在(4)的情况中,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