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落于某开发区内的一幢厂房为各层套内面积相同的三层楼房且其中每一层的所有权分别由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享有并均被这三家公司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离这幢厂房不远处有一个污水处理池为该厂房的附属设施并归这三家公司共同使用。某天该污水处理池因底部毁损而需要大修,这三家公司因未能就维修事宜协商一致,于是决定暂停使用它。在暂停使用该项污水处理池之后A公司与B公司均随即停止了对存在于那幢厂房内归其所有的楼层的使用,只有C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归其所有的楼层以进行生产活动并违反有关环保之规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入当地的河流中。当地一家饭店违反当地政府禁令使用被C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的河水并将用此河水淘洗的食物制作成菜肴出卖给顾客,致使若干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为恢复健康而花费了医药费若干元;他们为索赔而诉诸法院,法院认定就这起食物中毒事件而言C公司与那家饭店均应当承担责任。这起事件发生后,C公司单独出面雇人对那个污水处理池进行了大修,并因此而花费了修理费若干元。C公司要求A公司与B公司各分担这笔修理费的三分之一;但A公司拒绝分担,理由是其现已将存在于那幢厂房内归其所有的楼层改作仓库故其今后将不会再使用该污水处理池;B公司则只愿意分担这笔修理费的五分之一,理由是其在存在于那幢厂房内归其所有的楼层里从事的生产活动的规模只及A公司与C公司的生产规模的二分之一;于是这起纠纷也被诉诸法院。请问:
1、 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顾客要求情形下,法院应不应当判决C公司向他们赔偿其因食物中毒所花费的医疗费的全部?为什么?
2、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法院对那起修理费分担纠纷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