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案例分析二(高分)

座落于某开发区内的一幢厂房为各层套内面积相同的三层楼房且其中每一层的所有权分别由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享有并均被这三家公司作为生产车间使用,离这幢厂房不远处有一个污水处理池为该厂房的附属设施并归这三家公司共同使用。某天该污水处理池因底部毁损而需要大修,这三家公司因未能就维修事宜协商一致,于是决定暂停使用它。在暂停使用该项污水处理池之后A公司与B公司均随即停止了对存在于那幢厂房内归其所有的楼层的使用,只有C公司仍然继续使用归其所有的楼层以进行生产活动并违反有关环保之规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入当地的河流中。当地一家饭店违反当地政府禁令使用被C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的河水并将用此河水淘洗的食物制作成菜肴出卖给顾客,致使若干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为恢复健康而花费了医药费若干元;他们为索赔而诉诸法院,法院认定就这起食物中毒事件而言C公司与那家饭店均应当承担责任。这起事件发生后,C公司单独出面雇人对那个污水处理池进行了大修,并因此而花费了修理费若干元。C公司要求A公司与B公司各分担这笔修理费的三分之一;但A公司拒绝分担,理由是其现已将存在于那幢厂房内归其所有的楼层改作仓库故其今后将不会再使用该污水处理池;B公司则只愿意分担这笔修理费的五分之一,理由是其在存在于那幢厂房内归其所有的楼层里从事的生产活动的规模只及A公司与C公司的生产规模的二分之一;于是这起纠纷也被诉诸法院。请问:
1、 按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顾客要求情形下,法院应不应当判决C公司向他们赔偿其因食物中毒所花费的医疗费的全部?为什么?
2、 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法院对那起修理费分担纠纷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C公司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理由如下:一,本案的纠纷性质。C公司违法排污在先,饭店随后违反禁令用河水淘米,其共同行为造成顾客食物中毒,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时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同样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C公司和饭店二人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对顾客人身遭受的损害兼有过错,根据该条规定,依然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本案是一起共同侵权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共同侵权责任。三,侵权责任的承担。由于C公司与饭店依法承担的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的,其中任何一个人都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以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因此,受害顾客要求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2、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A、B二公司分别向C公司支付修理费用的三分之一。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家公司各自对厂房的一个楼层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称专有权,为了专有权的方便行事,专有权人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权不同于一般的共有权,它是按持有份共有,因此不是共同共有;同时,它也不能请求分割,因此也不是按份共有,而是第三种共有。共有人对共有权享有的权利是法定的,如果以放弃权利而怠于履行义务,将会妨碍或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所以,A公司与B公司都不能放弃对污水处理池的修理义务。第二,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A公司、B公司与C公司如果没有对维修费用进行约定的,应当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占厂房面积的比例承担修理费用。由于三个公司是均等享有厂房所有权,维修费用也应当按此比例承担,即三人各承担三分之一。C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修理费用,B公司和A公司应当补偿三分之一给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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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5
1、应当,基于连带责任。首先C公司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并对环境(河水)造成了污染,相对于污染责任而言,C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于该案的顾客中毒结果而言,该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没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其次,本案涉及的中毒是由于饭店过错造成,饭店过错行为是造成中毒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中毒事件是C公司和饭店两者之间无共谋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共同加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3规定,应由饭店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公司抗辩不成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B公司理由成立,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但具体是否为B公司只承担1/5,得看事实上B公司是否只有1/5的规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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