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说,前三个月属于实习期,合同还说工作未满一年要扣除违约金,而我工作一个半月就提出辞职了,也就是说未超过实习期,请问这段期间内,单位扣除我违约金属合法行为吗?我是否有办法可以拿回违约金?
谢谢指点!!
我签的是一年合同。
有高手可以支招帮我拿回违约金么?难道不是实习期内辞职是不应该扣除违约金的吗?
正式合同我已经签了的,只是合同里面规定前三个月为“实习期”,这三个月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呢?
事实上合同书说的实习期就是试用期,我也听过试用期内是不应该扣除违约金的,但是明显我的单位巧妙地用了“实习期”这个字眼,我的情况是去年毕业后在其他单位工作了半年后换了现在的工作,这样样还属于法律上说的“实习期”么,应该就只能理解为试用期了吧?而且这段时间内单位里也并没有给我提供过培训什么的,只是在合同签订前培训了三天。
如果可以的话请提供给我相关的法律条款,让我可以更理直气壮些,谢谢!!
第一、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试用一个月;(依据: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依据: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物业费违约金日千分之五合法,合同中作出这种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一方可请求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违约金日千分之五相当于年违约金180%多,法院可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目前法院通常按总金额的30%(每年)计算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