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与公司签定两年劳动合同开始上班,当时商定合同押金500元,合同期满就一次性给全,2009年10

2007年10月19日与公司签定两年劳动合同开始上班,当时商定合同押金500元,合同期满就一次性给全,2009年10月18日合同期满押金未退还,且没有续签合同一直在那上班。2012年8月21日孩子生病住院因无人看管没去上班,因孩子病情不稳定不能确定上班时间,所以没有回复公司什么时间回去上班,31日下午去公司,老板让过几天再去但没有说确定时间,故当时提出辞职,过后曾多次打电话办理辞职结算工资,老板一直往后推,直到11月7号双方商定去公司,去之后老板娘态度极其恶略,让我补偿因我没上班所以公司没有接到的客户订单损失之后再结算工资,我在公司是做设计制作工作,跟业务工作没有任何接触。曾经签定两年劳动合同过期之后一直没有续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去索赔?
另外从2007年到现在一直没上过任何保险,我想索赔保险,还有就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不是还有补偿金,该怎么索赔呢?
最大索赔额度最多是多少?本人工资是2500底薪加提成!!!

万分感谢!!!

  收押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可以凭合同或押金收据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09年10月18日到现在,时间已经超过了2年多,双倍工资主张起来可能不会被支持了。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有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铁证(用人单位无法抵赖的证据),你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要说是因为孩子生病没去上班而离职,就说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没有保障,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自己主动解除了这个视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下面是我给打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准备的全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供你参考。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注意,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很难得到补偿。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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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4
首先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去分析,2007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归合同法范围内,因为那时候还没有出劳动合同法,直到2009年10月18日合同期满后,由于你们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则形成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你说你当时辞职,你应该提早1个月写一份辞职书给你老板,在1个月内批你辞职,如果1个月后,她没有批你辞职并且没有结算清工资,你直接到劳动局反映情况。至于你提到公司跟你之间的业务的问题,这里先不提,你应该按照正常的法定的程序去申请辞职。社会保险补缴,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后开始追,但是你现在才提出来,要是单位不愿意跟你协商补缴社保,你只能向当地劳动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就通过劳动仲裁开庭审理。
至于双倍工资,我觉得你应该不能追了,因为你们的劳动关系是在2007年10月10日确立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再者,超过1年后你们已经形成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了,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颁布的,所以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咨询下,是否有可以申请的权利。
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仅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2-12-04
首先押金属违法应全额退还。其次,关于劳动合同因签过一次,没有续签法律上视为自动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但在你请假期间公司应为缴纳社保费,发工资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法律上没有对事假工资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没有请假,公司计旷工,公司可以对你进行罚款,但如果没有工资或发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数就不能再罚。最重要的,你提任何要求都要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由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定才为准。
第3个回答  2012-12-04
1、押金可找劳动监察大队;
2、社保同上;
3、辞职需要你提供单位同意的证据,或者签收你离职通知书的证据;
4、双倍工资也同1,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5、双倍工资、补偿金、拖欠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计算基数可以按你到手的工资,也可以按当地2011年平均工资,建议按平均工资去申请;
6、住房公积金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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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法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解释1、2、3、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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