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者是否合法?

如下情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者是否合法?
劳动者”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10月25日(半年内)累计迟到达18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至中”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属实,公司将视情节予以降级处分或不经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 .... 2 ..... 3 ..... 4 ....... 5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1个月累计旷工6日(含)或1年旷工达12日者(矿工一日扣罚三日薪资)。半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8次或当月超过18次者。“ 上述情形,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你好,此问题的关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没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及有无公示,如果不能同时满足,则不能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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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4
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说明:半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8次或当月超过18次者为严重违纪的话,而劳动者出现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2年10月25日(半年内)累计迟到达18次的,具证据确凿的话,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04
1企业这样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2在劳动仲裁时,企业将有义务举证已将规定明确的告知劳动者。
3.企业的一般举证方式...会将该规定写入员工手册,员工在入职培训时签收员工手册。......将该条款制成大幅宣传标语,在厂区显眼处张贴告知。
第3个回答  2013-06-04
具业这么做是合法的。从公司的角度讲也是合理的。关键得看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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