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我是2012年12月21日,到某公司开始工作,当时公司并未成立,其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2013年1月10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公司放假25天(含法定假日7天),但法定的7天假期未享受带薪假期,25天内(包括法定假期7天)全无工资,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即2013年2月21号下午)被告知被辞退,并通知第二天不用来上班(即2013年2月22日),并没有提前告知被辞退,只给了不足一个月的工资(即2013年2月1号-2月21号)
请问企业这样做合法么?
我能得到赔偿么?
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错了,是到2013年3月21号,也就是本月21号,已满3个月,当天被告知辞退时,企业已经找好了另一位人员,并通知其第二天来上班,我是完全不知情的
我有公司的营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而且公司老板曾用他的银行卡给我转过工资,可以查到记录,另外我的工商银行商友卡是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我知道公司物品的存放地点,还有公司为我印制的名片和老板们的名片是一样的(上面有我的现用名和手机号还有我的邮箱、公司地址、公司座机、传真、业务范围什么的)这些证据够么?
不好意思写错了,2013年3月21号,也就是本月21号,已满3个月,当天被告知辞退时,企业已经找好了另一位人员,并通知其第二天来上班,我是完全不知情的
追答那就是这样:
1、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是)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你做了3个月,应当支付第二第三个月的双倍工资(也就是再支付一倍了)。
2、补足拖欠的工资。
3、补交社保。
4、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 ,标准是1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是给劳动者提前找工作的时间。
我在劳动仲裁中应该注意什么?要带什么证据么?
追答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 和工作时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