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一家公司的劳动纠纷;我于2011年8月1日入职,一直做到2013年1月份;

1.期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社保也只是从2012年3月份开始缴纳(2011.8—2012.2未缴纳);我已经上诉至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内容:(1.主张支付自2011年9月—2012年7月双倍工资;2.补缴未缴其的社保 )已经开始了第一次开庭,还只是做出了证据举例说明和说明补充,因为数额方面,还需再提供证据;
但是,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方请了律师,他说因为现在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我主张的双倍工资,顶多给2012年的4.5.6.的三个月的双倍工资;社保也是因为过了诉讼时效,不再缴纳;现在还没判下来;

1.我不知道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 现在庭审还没判,但那天庭审的意思,貌似是支持公司的做法,我该怎么办?请问劳动法到底是怎么样规定的?
如果仲裁委判支持公司这样的说法,我有必要到法院起诉吗?把握有多大?

2.因为我是2013年1月份辞职,我辞职了之后就没再去公司上过一天班了,现在公司反过来到劳动局告我,说我辞职了未继续工作一个月;
我的理由是 我未与你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未指名工作到那一天,就无所谓;
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以上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自动建立无固定劳动合同;
a.自动建立无固定劳动合同后,还需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吗?
b.我该如何反驳?
c.打了辞职就走的情况下;我到底违法了没有?
网上所说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这个一年时间,到底是 以开始工作为开始,还是离职开始算起?

双倍工资的 评判有标准吗? 有无诉讼时效?

1.首先你于2011年8月1日入职到2012年7月份,你已经工作满一年,但是公司尚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用工满1年之日起你与公司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不再适用关于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条款,但是必须签订书面的形式。
2.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的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3.关于时效的问题,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
4.你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因为期限不固定就可以随时走人,你想在1月份辞职的话,那么你须在上一年的12月份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通知,在这一个月你还是需要在单位上班的,公司在一个月内必须为你办理好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18
你好,劳动仲裁案件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不可分割的诉讼标的。在这当中要么就是过了诉讼时效,无法立案或者整个案件面临败诉;要么就是没有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仲裁。绝不能把一个案件分割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时段来区别对待。如果按照这个律师的说法,劳动仲裁部门在立案收录案件的时候应该精确到年、月、日、时、分、秒,否则在这一秒倒退一年以前的诉讼请求都要涉嫌超过了保护时效,判劳动者胜就是“违法”了,不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立法本意而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条文原文),因此这项规定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保护伞”,相反的,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更有力的维权的法律依据。
不过,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你本人确实也有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
第一,你不该到要辞职的时候才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虽然这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所设立的强化保护弱者的条款,你的诉求合法。但这样容易让人感觉你不是太厚道。
第二,就是要辞职也应该事先与用人单位打个招呼,好让单位有所准备。并且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我的意见,你还是在下次仲裁开庭时与单位调解解决这个事情比较妥当,这样对你在以后的单位工作也会有利些,毕竟古训言“得饶人处且饶人”。
祝你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第2个回答  2013-03-19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1年,从你离职开始计算。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期间也是从你离职开始计算。你可以主张2011年9月—2012年7月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同期限没有确定的劳动合同,但并不表示用人单位可以不提前通知或者补一个月工资辞退你,也不表示你可以随时离职。
3、你可以反驳的是,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费。
第3个回答  2013-03-18
关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双倍工资。2011年8月1号入职,现在要求双倍工资的,可以要求4-8月,共5个月的。
2、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你可以随时要求离职的。所以他们这个仲裁不会支持的。
如果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4-8月五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话,就不用上诉了。祝你好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4-09
【1】你说:我不知道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

【2】我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青海之日起进行计算。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你和单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
【5】以2012年4月开始起统计你的劳动争议仲裁内容‘(以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往前一年起进行计算)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要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文本,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7】你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你从2012年4月到2013年1月双倍工资。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46条,47条规定,你可以得到1个半月的工资补偿。
【9】至于你没有辞职后坚持再工作30天,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要拿出证据来,你要按《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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