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三个月试用期完了之后没签正式合同,然后又突然辞退,我应该要多少补偿?

进公司是4月25日,被辞退是9月9日,因为公司被收购,总公司要求人员编制要减少,所以被辞退。只签了试用期合同,三个月,之后没有转正,也没有签其他任何合同,没有给我买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天就辞退我,没有给我缓冲的时间。今天15号发工资,发的也是8月份的试用期的工资。请问我该提出什么样的补偿?工资是否可以要双倍?是试用期的还是正式的?保险没给我买,是不是也可以要补偿?越详细越好,因为我要去和老板说的。

1、三个月试用期完了之后没签正式合同,然后又突然辞退,用人单位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外,用其它员工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合同的,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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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5
1. 签了试用期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应签3年以上才合法。到7月25号,三个月试用期已满,以后应视为转正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实际应为要么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要么3个月视为正式期,按正式期发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该提出什么样的补偿? (并不是非要解除合同)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社保保险费用、支付经济补偿(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资是否可以要双倍?是试用期的还是正式的? 不可以双倍。

保险没给我买,是不是也可以要补偿? 必须补偿,从试用期起的第一天理论上应该有社保保险。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也可以折成RMB给你。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1、只签试用期的合同,视为无试用期,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约定了试用工资和转正工资,应按转正工资补发。7.25-9.9公司没提出合同的事。视为同意延续前一合同。
2、可以要求从5.25至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3、保险应该补,以第一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4、当天辞退时应该付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补偿金一)
5、工作不满半年,非因本人有过错被辞退,应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15
你的情况实际上属于已经正式录用,解聘要有补偿,如果没有约定转正后工资,8月份发试用期工资将被认为转正工资与试用期相同。
关于补偿,你可以要求补缴保险和公积金,但是保险比较好搞定,一般劳动仲裁可以解决,但是公积金一般很难得到解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还好,如果没预定会麻烦一些。
另外你的情况正常离职会有一个月提前通知或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以及半个月的补偿,如果公司不管你的要求,你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待通知金和半月补偿的)双倍赔偿,但是通常劳动冲裁只会支持你的半个月补偿的双倍,即一个月的工资,这对工作不足半年的员工来说比较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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