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签订了3年的劳务合同,并说明试用期6个月,由于本人家庭原因,经常请假,公司也批准了,试用期结

公司和签订了3年的劳务合同,并说明试用期6个月,由于本人家庭原因,经常请假,公司也批准了,试用期结束以后,公司负责人说要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我也答应了,可是一个半月之后公司也试用期不合格辞退了我,请问公司应不应该给我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经济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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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8
应该 去劳动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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