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生效后关于违约金的疑惑

请问,在明年新劳动法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若在新劳动法生效后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按照合同规定还是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是否有规定或者一般惯例?

楼主有两个问题,(1)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2)违约金的约定比例。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首先应该先明确一一点,在现行的《劳动法》下,各地对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事由的规定是不同的。如果楼主所说的这个约定违约金的事由在楼主当地是合法的,那么首先可以明确这个违约金的约定首先是合法有效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缩小了约定违约金的事由,但是这个规定仅向后生效,也就是说对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合法有效的违约金协议仍然合法有效,并不会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事由而无效。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法律中没有予以明确。但是不能够很绝对的这么说,因为我并不知道楼主所处的省市是哪个,但是就上海而言是没有比例限制的,对于违约金仅仅说对于畸高的,法官可以予以调整。因此这个也是一种公平原则,对于具体比例法律并没有予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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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8
  关于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个回答  2007-08-31
此法只限于法律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使用本法。
之前的仍然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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