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没解除,又来到另一单位,但是没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

属于劳动争议吗?后一个用人单位辞退这个劳动者,是否给与赔偿金以及二倍工资?请附上法条或相关法律

  1,关于第一个问题,你描述的情况,目前是职场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人都是这样兼职搞创收的。但是你描述的性质不是兼职。
  看下面第四条的描述,你可以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你虽然没有与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劳动的事实,当然和后一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只要不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就行。 同时满足上述两点,第一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在未按法定程序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合法劳动关系之前,不能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原用人单位来讲,劳动者属单方违约,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后一个单位可以不给你赔偿金和二倍工资。
  你在获取第二家单位工作的时候涉嫌欺诈手段,掩盖了自己已经和其他单位有劳动合同的事实,你与后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效。(有没有签署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中你只有和后一家单位存在劳动事实,当然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上述你的行为。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约而不用支付你赔偿金以及二倍工资。

  3,一般来说第二家单位如果知道你已经在一家单位有劳动合同,那么是不会给你工作的。因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议你第二份工作不要搞的那么冠冕堂皇,就当是个兼职算了,符合上面第一条的描述,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原单位也会理解的,如果你要鱼和熊掌兼得,很难啊。弄不好还会被原单位辞退,赔偿原单位的损失,得不偿失。

  有疑问留言,谢谢采纳。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07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到另一个单位受聘,给原单位造成损害的,原单位可向该劳动者和后一个单位索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并且原单位可立即无偿辞退该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从上述的劳动法条来看,现行的劳动法律只认可一种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即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除此而外的相关或拟制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都只是普通民事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后一个单位辞退劳动者当然也就没有法定的赔偿金或二倍工资权益了(除非双方事先合同有约定);一般不在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有时仲裁委可能会给予调解。
第2个回答  2012-03-07
如果是这样,后一单位不用补偿。当然后一单位应当当初用工的时候就要求劳动者提交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来备案的,这一点上说明要加强管理。
第3个回答  2012-03-07
如果劳动者对第二个单位隐瞒和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
或者第二个单位虽然知道并且允许劳动者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的行为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这两种情况 ,第二个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