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3-07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到另一个单位受聘,给原单位造成损害的,原单位可向该劳动者和后一个单位索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并且原单位可立即无偿辞退该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从上述的劳动法条来看,现行的劳动法律只认可一种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即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除此而外的相关或拟制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都只是普通民事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后一个单位辞退劳动者当然也就没有法定的赔偿金或二倍工资权益了(除非双方事先合同有约定);一般不在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有时仲裁委可能会给予调解。
第2个回答 2012-03-07
如果是这样,后一单位不用补偿。当然后一单位应当当初用工的时候就要求劳动者提交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来备案的,这一点上说明要加强管理。
第3个回答 2012-03-07
如果劳动者对第二个单位隐瞒和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
或者第二个单位虽然知道并且允许劳动者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的行为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这两种情况 ,第二个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