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都仔细看了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没有提到一点点婚假几天,不仅没有法律条文的依据,根本上升不到法定的层次, 而且,就连国家条例、司法解释这种2类文件都不曾规定过,所以,我才很疑惑,那么多百度解答,那么多律师解答,都是闭着眼睛回答吗,都不看看法律条文中一点都没提到吗,
但是,我觉肯定有高手能知道,能找到某一个2级文件(2级文件而不是法律),类似于国务院规定,或者劳动总局的某个规定,或者某个小小的解释,
的确,三天婚假有一个很老的规定,至今有效。具体条文如下: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颁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0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1980年02月20日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以上就是三天婚假的由来,然后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有明确规定晚婚的延长婚假天数,具体延长几天各省规定的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