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告诉你企业执行见习期制度是违法在先。 原计划经济时期的见习期制度现在企业单位是不适用的。并且原见习期制度的规章如50年代、80年代的一些规章本身已经被教育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除,失去了有效性。并且即便是这些规章也很明确:实行见习期的前提条件是“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和“见习期不合格,退回学校重新分配工作”,这点在原劳动部1996年的复函中也很明确。法律规定就是法律规定,不是让谁来随意解释的。如果企业仍然以执行见习期为名约定1年的试用期就是偷换概念的行为,属于变相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的。其他请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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