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实行,4年来每天均上班12小时,每周仅休息一天,能否要回加班费

我老婆从2005年开始在上海某公司任职,合同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怀疑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天均为12小时上班,加班工资没有,劳动保险为工伤保险,且未见到保险凭证(怀疑未办理任何保险),而合同上公司签章处为公司注册所在地温州,加班的凭证只有我老婆单方面的每天的签到表(没有公司方面的签字证明人)。请问我老婆能有多大把握要回拖欠的加班工资?
签订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的是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法定假日换休。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可以肯定的说,你老婆被单位下套涮了,要加班费基本没希望,只要你能举证你老婆4年来每天如此,并没有轮休,调休制度,可以确定单位违约。但是这些证据又需要你老婆单位提供,所以说基本没什么希望,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对你有帮助追问

现在不是出台了司法解释吗?好像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加班证据在用人单位,那就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

追答

解释 是这样的,往往用人单位会用各种理由推脱,或者伪造,你根本无法追查,必须有第3方介入,由其代理。你如果真要较真,建议你去找个律师当面和其交涉。不过毕竟你是个人和公司打官司本来就是弱势,我国目前对弱势群体官司缺少立法保护,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虽然有些能胜利,不过大多数陷入无休止的车轮战,而且%100不久就被用人单位就解聘。给你两条建议
1 找律师当面何他交涉,你个人是很难取得证据的,而且你也不会证据保全。
2 找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对你有帮助

追问

老子本来就不打算再继续这公司干了,反正现在劳动仲裁免费,如果能拿到该属于我的加班费,那为什么不拿呢。
不管怎么样,还是谢谢你,分送上,请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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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3
先说你们公司的工时制,不管你们公司有没有申请过特殊工时制,同你签的是什么工时制(要以你最后签订的为准),就要按照什么工时制执行。

如果你说的属实,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走就走,不用交违约金。因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标准执行,所以你可以随时和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

但是前提是:你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的公司是违约在前,因为公司可以为自己的用工标准找很多“正当”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足对你很不利。所以我建议在你没有充足的证据之前,还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无过失,公司奈何不了你。追问

签订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的是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法定假日换休。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

怀疑公司未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而实行,4年来每天均上班12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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