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立法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期,其立法精神和旧体制下的经济合同有明显的变化.
一.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
合同法作为维持市场交易的最基本制度,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宪章。作为基本制度,它从来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起点。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种博弈的规则,制度的变迁就是游戏规则的变迁;诺斯利用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得出的重要观点之一是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来源于对交易成本的节约。
二.对产权的清晰界定,是新合同法据以立法的基础。
应该说没有对产权的界定,交易就无法谈起,没有交易实际上市场也就不复存在。过去的三大合同法虽然也在名称上称为合同法,但其内容中最大的缺陷或其存在的理论前提的最大缺陷是当事人产权未被明确界定。在旧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而所谓合同当事人是没有被明晰产权的企业。企业是国营企业,是政府的下属单位。在计划体制下存在“政府替代企业”的现象。
三、“上级机关”的退位,是从“政府替代市场”到“企业、市场相互替代”的回归。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市场,研究企业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实质上是市场的替代品,而且市场与企业又有相互替代作用。市场、企业的替代的均衡点应为企业收益的最大值。减少无效交易成本,增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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