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求高手解答

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 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账.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试问: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1)商业折扣,不是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2)中间人佣金,不是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3)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界限在于折扣是否明示,以及折扣佣金双方经营者是否如实入账。本案中AB厂均如实入账,刘某部构成经营者,不必入账,因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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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9
1995年10月16日飞仙食品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清算组于10月23日成立后即开始工作。后因故与该公司董事长发生争议, 董事长拒绝将印章交由清算组掌管, 并指示财务负责人将公司固定及流动资产帐册封存,拒绝交付有关验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书。
清算组还发现,飞仙食品公司与亚龙食用油公司签定一份供油合同将于11月3日到期,飞仙公司已支付了80%的贷款, 而亚龙公司在提供了30%的食用油后由于担心飞仙公司无力支付另外的20%货款而拒绝交货。清算组代表公司多次催亚龙公司交货, 亚龙公司借口飞仙公司将解散不供货。
清算组将亚龙公司诉至东山区法院。区法院以清算组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不予受理。
请问:
(1)清算组如何组成?
(2)董事长的行为是否合法?清算组能否向亚龙公司催货?并说明理由。
(3)区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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