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 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账.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试问: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