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在里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我某出口公司与美商洽谈一宗交易,我方于2000年6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6月12日前复到有效。美商在6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14日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将该货又另一客户。事后美商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交货并说明理由?
谢谢 高手帮我写明白点!先谢谢了

  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 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根据成立的第四点,这个合同不成立。
  现在的国际业务中一般都采用电子邮件,传递速度非常快,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了。

参考资料:教材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4-30
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例。其实考的是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理解和实际运用。

按照英美法,这个合同成立。英美法实行的是投邮主义。10号发电表示接受
,英美法的接受日期就是发电报的那一天,6月10日。

按照大陆法,这个合同不成立。大陆法实行的是到达主义。14号才接到确认电,大陆法的接受日期就是收电报的那一天,6月14日。公约采行的是大陆法原则,我国法律也倾向于大陆法。因此,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利益所在,我方都应该坚持合同不成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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