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10月17日口头通知(有录音)说因改革没有了我的岗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也同意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当我提出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还需要支付我赔偿金时,公司说是在与我协议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就待岗参加培训,但我原岗位并不过错且还做出过成绩。经过4次协商仍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我于11月4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已受理也接到12月11日开庭的通知,但公司于11月22号发一个通告说我旷工并限我三天内到公司上班,11月28号公司在内部发文辞退我。我自10月17日接口头通知后就一直没去过公司。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它的通告有效吗?还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我仲裁开庭时我应该如何举证?请给予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