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决定。 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四条 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第二十六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处置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城乡建设、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武汉市制定本办法,旨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或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将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若一年内受到三次通报批评,将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若不按照规定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组织、协调,导致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将对...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章明确职责分工,强调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明确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的责任,确定工作目标;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责任追究
取消单位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按照本...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以外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三章 巡查
武汉市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建立了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需制定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规划部门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职责分工
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决定(2012...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