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已过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后又工作了一个月。如果因单位不景气被解雇我能得到哪些补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现在试用期已过,又工作了一个月(一共做了四个月)。目前单位不景气(估计要裁员),如果我被解雇,请问是否能要求经济赔偿?具体数目是多少?

1、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以不景气解除合同的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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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02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若不交,可以向当地社保局投诉。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1-02
1、可以要求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还可以要求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具体数目要看你的工资是多少?
3、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可以要求从入职一个月后的工作时间工资给予二倍工资,即你可要求再支付你三个月工资。追问

你好,谢谢你的解答,当初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1300元,试用期后1500,请问补偿金是以试用期工资为依据还是试用期后工资为依据?另外补偿问题我自己跟用人单位提出吗?需不需要请劳动仲裁帮忙?

追答

1、以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值补偿,没有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的月数平均计算即可。如果你应发工资是如你所说,即为:1300X3+1500=?/4=?
2、一般裁员有一个会议之类的通知协商之类的,或者给你一个通知书之类的。到时,如果协商你可以提问啊,补偿怎样?等等
3、如果你认为没有问题,不用再去申请仲裁了。

第3个回答  2012-01-02
1 三个月双倍工资支付
2 半个月工资做为补偿金 标准为前几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津贴及补贴 且按双倍标准赔偿
3 如果测提前30天通知你 还要给一个月工资做为代通知金 标准为上个月应得工资
第4个回答  2012-01-02
可以,具体得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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