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个人企业的员工,自2007年8月3日起到公司参加工作,2007年10月8日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注明了劳动起始日期),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提供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给出的理由是员工到公司一年以内是不给任何福利的,到哪里都一样(我知道她是胡说),于是2008年2月15日提出了离职,但是离职时,公司要求我必须出示辞职报告,并且说明是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并且一年内不允许我从事同行业工作,否则将扣罚2008年1月份的工资及我的出差补助。
(因为前一段时间有一个同事也是因为无社保提出离职的,公司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给补发该同事应得的工资,一直到海淀区劳动保障局介入才勉强同意,并且在给钱的前几天新出了一条规定,顶撞领导罚款200,因工资问题我同事曾经与之有些语言冲突,以此理由还克扣同事200块钱。)
为了能及时先拿到一部分费用,在这种以不发工资为理由的胁迫下我出示了一份离职报告,拿到了2008年1月份的工资,但是因为我曾经请了一天半的假期,却被强行扣除了三天的工资,理由是我在2008年1月份的后两个周六没有去上班,但是合同规定是双休,而且从我入公司到我被扣工资以前从来没有周六工作过。
还有提出的是,因为我以前那个同事离职,是根据合同上规定的也是劳动法的规定的那条没有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员工可以随时离职,公司领导认为这样对员工没有约束力,便要强行要求从新签署劳工合同,如果迟一天拿回以前的合同便罚款50元,因为临近年底,又有以前同事的事实为证,也是为了年前能拿到点钱回家,不得已交回了以前的合同,与2008年1月28日从新签订了一份合同,签署日期被要求写2008年1月1日,内容肯定是改了,要求员工必须工作满两年,单休,而且删除了很多对劳动者有保护的条款。
我想问的是,因为我离职是曾提出过补偿问题,但公司说肯定是不会给我的,并且要求我一年内不能从事同行的工作,如果我想向仲裁委员会对经济补偿及加班补助提出仲裁,我能否的胜诉?再就是我离职时被迫写下的离职申请是否有效?对方能否通过此申请限制我从事同行工作?
我能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2007年10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交以前复印的)
二、2007年10月8日签订的劳工合同的上交后被强行销毁的复原件(包括公司曾经备份的一份,我的一份,被当面撕毁后我找机会寻回并且复原)
三、2008年1月28日被强行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写的是2008年1月1日。
四、以前同事的合同及其本人的证明。(她工作超过半年也没有得到补偿)
五、出差证明,周末出差工作从来没有按照2007年10月8日 合同内容给与过工资及其他任何补偿。
我离职的另外一个原因时,在这个公司大半年的时间里绝大部分时间就没有从事过我离职时对方要求我一年内不能从事的工作,而他们知道这个正是我所想要从事的工作,这大半年他们一直让我从事一项我应聘工种不相干的工作,而且是不合法的交易,严重恶意逃税,我不喜欢那样的工作,这也是离职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