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
我在这家公司是2007年10月份进来的,现在还在这上班.
从进来到现在还没签劳动合同,我提过两次签劳动合同的事,但他说我们这行业人员流动性太大,不适合签劳动合同,两次都这么说把我打发了,我本想看一下劳动合同的样本他也从没给我看过.社保也一直没有买,我也提出过买社保,他说买可以,但每月扣我200元工资(之前有同事买过就是这样扣的,现在同事已经退了),也就是说公司一分钱都没出,全由员工承担社保的费用,如果这样的话员工就不可能买社保的,所以他让我买我就没买了.
现在工作强度加大,远远大于刚进公司的时候,常常加班到12点左右,加班频率很高,每月还有两三次加到1点到3点,第二天还照常上班,中午本来是12:00点下班,14:00上班,但是他还不让中午休息,下去吃完饭就得上来继续工作,现在一坐在电脑前就想睡觉,人一点精神都没有,就这样还没加班费,晚上加班时有时他心情好了给你叫个外卖,心情不好的时候就空着肚子直到深夜,现在实在受不了了这样的工作环境.上个月就有一个同行业的人就这样猝死在家中,现在想起我这样透支着自己的生命健康就有点害怕我自己就有一天再也醒不来了.而我现在的工资却一直没涨过.
现在主要问题:
1.我现在想离开这家公司,我想提出离职申请应该以什么理由最好?
2.我想申请仲裁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可以吗?
3.这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收集证据:因为这公司上班不打卡,没工作证,工资条也是普通的很窄的那种条子,上面无任何公司盖章和公司领导签名,还是用废纸打印的呢,现在连我跟这家公司的劳动关系都难以证明,我想问问该如何收集证据?如果录音可以当仲裁证据或诉讼证据,那么什么样的录音内容是强有力的呢?录音时需要告知对方吗?平时和领导(非法人代表)谈话的内容可以证明吗?
暂时就是这些吧,望有关专业人士或类似经历的朋友们谈谈你们的看法,先送10分,后会追加50分,若是有效的建议或好点子再追加20分,谢谢各位了!如果私下谈也行,本人QQ:171797217
我这是深圳呢,可能是我的工资太低所以才交那么点吧~~工资发的是现金,所以现在取证是非常的困难!
现在我可能只能通过录音取证了,现在我非常想知道要录哪些谈话内容才是比较有力的胜算大的!
谢谢北京王律师!
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一)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二)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物
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
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
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的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
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扩展资料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