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亲戚在类似肯德基样的外国连锁点上班5年,公司不给她签合同买社保,现在她还在上班,由于公司领导给她“小靴子”穿,想离职,请问怎么讨说法?
1、能否按劳动法八十二条第二款争取从08年2月—现在总共3年多的双倍工资?
2、能否按劳动法得到08年起每年一个月的补偿(这个补偿是双倍还是单倍?)
3、从我亲戚上班到现在,公司都是把工资打在卡上的(肯定不是公司名义),请问能否从银行打出账单作为依据,需要做哪些动作去证明这些账单是公司付的款?(她现在还在上班,每月公司还在往里面打工资)
4、听说自动离职会处于被动,能否在提起仲裁或其他方式的时候,以公司违法名义直接要求劳动主管部门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索要赔偿,这样就不是自动离职了?
5、社保可以要求老板补吧?是从08年新劳动法开始补,还是从上班就开始补社保?
6、由于还在上班,打卡、服装等这些都有,请支招怎么提供证据证明与公司的关系?如果提供工作服这些,还需做哪些动作才能作为证据?
7、肯定还有我没想到的地方,请律师们支招下,我这亲戚的老公刚离世,又遇公司欺负她,我必须得帮下他,让这帮混蛋尝下违法的滋味。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上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支付最长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并缴纳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还是同一个问题,新劳动法08年1月实施,以前的违法行为应不予追究,此时我亲戚已经上班2年了,公司应按劳动法第82条第2款签订相应合同,而公司违法没签,当违反的是新劳动法82条第2款的规定,为什么不按规定处罚?反而去追究已经过去近一年的11个月的双倍处罚?作何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的;(第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第3,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一年的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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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不明白,劳动法是08年1月开始实行的,也就是说08年前违反新劳动法的应不予追究,此时我亲戚已经上班满2年了,应属于劳动法第82条第2款的情况,公司应依法签订第2款要求的合同,公司没签,违法的应该的是第2款的法律,但为什么不予追究?反而去追究已经过去的11个月的双倍赔偿?
追答第二款的规定是应当订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订立的
你亲戚的情况是单位根本无合同,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法律上已经认为他们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了
既然,单位根本就无合同,不予追究第2款责任,那你说的11个月的双倍限期在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都过去1年了,为什么旧账还要翻出来呢?
追答因为单位违反这条,不是因为过去一年就可以不追究的
那保险也过去两年了,不是一样要求全部补缴
我不懂法,问得愚昧,请谅解,对于买社保,是因为2年前我亲戚刚上班的时候就有法律要求买社保吧?但2年前并没有劳动法要求的11个月双倍出现啊?难道此条不是新劳动法08年1月实施才有的?如果是08年1月起开始执行的,翻2年前的就属于翻旧账,这样翻下去,不合法啊(问得天真,呵呵,请谅解)
追答有,08年的叫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合同、缴纳保险
这个法实施之后所有的违法行为都 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有时效的
劳动仲裁时效一年,起诉二年,超过这个时效就不能要求赔偿
但因为你亲戚一直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所以时效从他辞职时起算